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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爱国:建立失地农民合理补偿机制迫在眉睫

发布时间:2016-02-15 09:27:00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奚爱国反映: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大量土地被征收,失地农民越来越多。当前,各地在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失地农民为维护自身权益而上访、群访的现象屡屡出现,不仅直接影响项目建设的正常进度和经济社会建设的步伐,而且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目前,在征地安置补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征地补偿标准偏低。无论是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还是开发项目,征地补偿费、安置费和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都是以农业产值来计算的,造成失地农民由此得到的补偿费标准偏低、获得的补偿总额相对较少。
      2、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管理制度不健全。征地补偿费用没有完全、直接发放到失地农民手中,少数地方政府或部门存在着拖欠或截留征地补偿费的现象。部分地方农村基层组织财务制度不健全,对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从而滋生腐败,损害了失地农民的利益。
      3、失地农民的生计恢复、移民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滞后。虽然地方政府或项目建设单位对失地农民给予了补偿,但都是以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方式。对如何恢复失地农民的收入水平以及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医疗保障、养老保险等关注不够,直接影响了失地农民的生存与发展。
      4、缺乏合理的申诉机制,致使失地农民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不断上访。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为有效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建议:
      1、省政府应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规定了以土地年产值计算的两条最低线:一是规定了四个类别城市规划区的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每亩1200元、1400元、1600元、1800元);二是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不超过所占土地年产值的10倍。这样的征地补偿标准,难以支撑失地农民的生存需求,急需进一步提高。
      2、加强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管理。尽管各地对2005年以来发生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清查,但从长远看,建立完善、有效、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的长效管理机制,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
      3、强化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工作中的公众参与。在监测评估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工作的准备、规划和实施的全过程中,应有失地农民组织或村民代表参与。一是参与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包括土地补偿标准、劳动力安置补偿标准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以防当地政府或项目建设单位制定的补偿标准过低。二是参与土地补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的决策进程,让失地农民成为土地补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主人。三是参与失地农民的生计恢复和收入水平提高的具体计划的制定,以此尊重失地农民。
       4、建立合理的申诉机制,化解失地农民的上访难题。一是设置失地农民申诉机构,将申诉机构及其职能,通过当地电视、电台、报纸等大众传媒予以公布。二是配置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兼职人员接待失地农民的申诉,对征地补偿中的疑问给予解释和澄清。三是当上述机构无法解决时,失地农民也可以通过法院仲裁的方式,解决失地农民所申诉的问题。
      5、探索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一是各地政府依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合理的社会保障方案,经过充分论证后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逐步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二是各地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以确保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切实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市政协、民革省委采用,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