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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南:我国民航法应尽快明确旅客醉酒判断标准

发布时间:2016-02-15 14:21:00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丁南反映:我国民航法规定,承运人有权根据旅客的行为、言谈、举止,对旅客是否属于酒醉自行判断决定;对属于酒醉的旅客,承运人可以不接受运输。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机场安检人员只能凭借直觉经验和肉眼判断,做出旅客是否属于醉酒、能否登机的决定,缺少检测酒精含量的仪器及判断酒醉标准的具体规定,因而各机场时常出现安检员与饮酒乘客之间争执不下的尴尬局面,既影响了机场安检秩序,也延误了广大旅客的登机时间。
      为此建议:
      1、对《民航法》进行修改和补充。建议立法部门参考车辆驾驶人员的饮酒和醉酒标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属于酒后驾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车),邀请医学界专家共同论证,将禁止登机的醉酒标准写入《民航法》。
      2、加强对旅客的宣传教育力度。民航各有关职能部门可以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有效的传媒渠道,宣传民航工作和民航法规。比如在机场的候机楼内,可以在醒目位置张贴宣传画报提醒旅客需要注意的事项,可以在机场内的电子显示屏上滚动播放航空安全知识,也可以将飞机的安全常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作成录音带或录像带,通过广播和电视介绍给乘客,让旅客利用候机的时间学习和了解民航法规和常识,提高遵守法规的自觉性
      3、完善机场安检设施,提高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民航总局的要求,全国各地机场人身检查目前都是采用仪器和手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现阶段使用的检测仪器主要是指安全门和手持金属探测器。建议全国各机场为安检工作人员配备酒精检测仪,帮助安检员对饮酒旅客快速做出判断,以科学数据来说服旅客暂缓登机,既严格检查保障“人身安全”, 又使安检员与旅客之间的误会避免发生,提高安检人员的服务质量。(市政协、民革省委采用,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