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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亚明:加大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力度 加快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发布时间:2016-02-15 14:22:00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陈亚明反映:最近几年,国家连续几年给退休职工增加工资,国家保障的退休职工工资水平以江苏省某地级市为例,平均每月达1200元左右,而在职一线职工月工资水平只有1300多元,其中还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以及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用等,实际工资收入低于1000元。直接创造财富的一线职工工资收入还不如现在退休职工的收入水平,使得许多在职职工频繁跳槽,攀高收入,年龄稍大的职工企盼早日退休享受国家保障。在职职工与退休职工的收入和负担完全颠倒,许多家庭不是子女赡养老人,而是老人继续抚养成年成家子女,滋生了一批“啃老族”,年轻人责任感下降,老人生活质量下降。许多企业利润大幅度增长,工人工资增长幅度却远远低于企业和企业主的利润增长幅度,是工人的低收入创造了企业家的高积累。
      据了解,此类现象在全国并非少数,长期以往,国家保障不堪重负,社会稳定难以为继,收入分配制度直接影响国家的性质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国家应从长远、宏观上加大国民收入初次分配调整办法,努力增加直接创造财富的企业职工工资收入,调动一线职工的劳动积极性,逐步缩小在职职工之间和退休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提高在职职工消费水平。目前部分地区出现的“招工难”现象,全国普遍存在的“择业难”问题,与企业工资水平过低不无关系。为此建议:
      1、国家制定《企业工资法》与《劳动法》配套实施,规定企业工资结构及增长办法,坚决彻底改变“职工工资由企业主说了算”的状况。工资结构可由三个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维护简单劳动力的再生产;岗位津贴即各种工种补贴、保险费用等;绩效工资即企业效益分配和个人业绩所得。同时规定,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在企业效益增长中的比例(如30%-100%),以法律形式保障企业职工的生存权利,增强企业主的社会责任感。
      2、加强劳动工资监察机制。政府的劳动、税务、工商部门都有相应的职能监察企业工资。基本工资可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每年制定和公布;岗位津贴应由国家根据各类企业工种制定统一标准实施;绩效工资可由企业制定方案,报劳动部门备案监督。劳动监察稽查部门应将企业工资纳入重点范围,统计部门也应将企业工资纳入社会调查统计范围,工商部门可以诚信企业为抓手,监督企业依法保障职工工资收入水平,从而进一步提高政府对企业工资监察的主导力。
      3、加强企业工会建设。探索企业工会主席社会聘任和地方总工会委任办法,可由地方总工会牵头与企业协商建立组织,其负责人可由企业向总工会聘任,亦可由总工会委任。工资薪酬由企业按照工会法规定向总工会缴纳的工会费中,由总工会支付,不足部分地方政府予以补助,割断企业工会与企业主的个人依附关系,提高工会主席独立的社会责任意识。只有在此基础上,才可积极推行企业工资协商制度,直接参与职工工资和企业效益的监察,直接参与企业绩效工资的协商制定,充分发挥企业工会在职工工资保障监察中最基层的一线作用。同时不断健全完善和推广企业工资协商制度,使这一社会文明成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发挥切实可见的成效。(市政协、民革省委采用,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