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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承伟:关于将在泰工作的外籍人士纳入社会保险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6-02-15 16:31:00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阎承伟反映:随着我市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士来泰工作,他们的社会保险问题也随之日益凸显。作为外国专家的归口管理部门,外专局在为来泰工作的具有较高学历、较高职务的外籍人士办理《外国专家证》时,要求用人单位为他们办理保险,而绝大多数用人单位仅仅为其购买商业险,赔付范围集中在意外伤害、门诊医疗等,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用人单位和外籍专家的负担,但并没有将外籍专家作为劳动者应得的待遇体现出来。普通外籍工作者的保险则没有任何规定。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部分地区尝试出台地方政策加以解决。2008年2月,天津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规定建立外国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6月,天津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和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发【2009】16号)规定,台港澳在津从业人员、外国在津从业人员(不包括与我国签署社会保险缴费互免协议国家的国民)以及其他在津从业人员,都应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2009年7月起,常州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申请并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华侨回国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并与我市企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不包括具有与我国互签实施社会保险协定国家国籍、并提供已在本国参保证明的人员),与当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可以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根据新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及我市的实际,建议:
      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政策,将在泰工作的外籍人士纳入社会保险,这既可以进一步促使我市社会保险政策与国际接轨,也体现市委、市政府对引进人才的尊重和爱护。考虑到外籍人士的工资标准普遍较高,而且不同职务间收入差距很大,为积极鼓励用人单位为外籍人士办理社保,可以设定一个参保缴费上限,同时对参保人员、单位给予适当补助,本着“参保自愿、交费补助”的原则,将这项政策落到实处。(市政协、省政协、民革省委、省委统战部先后采用,徐郭平市长批示,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