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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敏:紧急呼吁为志愿者自身权益立法

发布时间:2016-02-15 17:12:00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龙敏反映:我国的志愿者活动起步较晚,正式的志愿者组织在九十年代初才出现,但在西部支教、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汶川大地震等事件和活动中,志愿者们不求回报地从事公益活动的行为深入人心,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成为我国社会的一道亮丽风景线。特别是在汶川地震救灾过程中,我国的各种民间志愿者组织和民间志愿者,在社会服务、环境保护、维护治安、灾后重建等方面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高度评价。
      最近几年,中国志愿者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正得到空前的发展和壮大,但同时由于缺少有效监管及制度上的缺失,人们往往把目光集中在志愿者应承担的义务上,而忽视了对志愿者自身权益的保护,志愿服务因缺乏保障而导致“奉献”变成“风险”的现象时有发生:
      1.潘振昆,顺德大良的“支边”志愿者,2005年在新疆服务时发生严重车祸,导致脑瘫。因为没有保险,只能*组织和社会的捐助支付巨额的医疗费 (佛山日报2010年1月15日报道)。
      2.王B,广西民族大学外国语学院的大一女生,2011年6月参加NGO“家工作营志愿者协会”组织的活动时不幸摔伤身亡。由于不是官方组织的活动,当地政府部门没有出面,“家工作营志愿者协会”也没有为她购买保险,所以得不到保险赔付(南方都市报2011年7月13日报道)。
      3.黄庆武,中国首批注册青年志愿者之一,2008年6月在为汶川地震灾区义务送书途中遭遇车祸,导致右腿胫腓骨严重骨折,住院花费2万余元。由于肇事司机逃逸无法索赔,黄庆武因支付不起医疗费用而留下终生残疾,每月仅*基本生活补贴度日,妻子也提出离婚(长江商报2008年10月26日报道)。
      类似案例还有很多:交通安全文明劝导志愿者,因服务技能不熟练被车辆刮伤;心理援助志愿者,因服务对象的情绪不稳定而造成身体伤害;抢险救灾志愿者,在工作的第一线因不可预料因素而发生生命或财产损失……目前,部分省市颁布了各自的志愿服务条例、规定,但并无一部对志愿者自身权益予以保障的全国性法律,亦无对志愿者行为、组织方式等方面的统一规定。
      为降低风险,保障志愿者的权益,推动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建议:
      1.国家各相关部门应该广泛深入开展调研,尽快在省、市志愿者服务条例现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部旨在保护志愿者权益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依法对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组织方式、行为、权益、责任、义务等方面进行统一监管。
      2.政府应加大对民间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志愿服务的组织行为,明确志愿服务的公益性、低成本性、非营利性。完善志愿者注册和强制保险制度,将志愿者的服务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3.成立“志愿者服务基金会”,建立“志愿者服务基金”并对资金流向加强监管,为因志愿服务而致贫、致病、致残、致亡的志愿者提供更多的帮助和补偿。
      4.鼓励和提倡在公务员招录考试、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及高等院校录取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录取有志愿服务经历的志愿者。
      5.民政、宣传部门应联手协作,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平台,通过评选活动,广泛宣传、深入报道志愿者的先进事迹,对志愿者给予精神荣誉和一定的物资奖励,大力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志愿服务公益事业的良好氛围。(市政协采用、民革省委采用,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