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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敏智: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车的违法行为须“一抓到底”

发布时间:2016-02-16 16:45:00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陈敏智反映:《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虽然不少中学严禁学生骑电动自行车上学,但许多家长、学生对交通法规和学校规定置若罔闻,尤其在中小城市,仍有不少未满16周岁的中学生是有“车”一族。
      电动车虽然快速、便捷、操作简单,但其稳定性和刹车系统的安全性能要低于自行车,未满16周岁的中学生应变能力相对较弱,道路交通法规安全意识不强,闯红灯、逆向行驶、驶入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甚至在骑乘时搭肩膀、拉手、说笑等,极易引发交通事故,轻则伤、重则亡。部分学生为了逃避学校检查,往往把电动自行车无序地停在学校附近的超市、商铺门前,不仅学生电动自行车失窃现象常有发生,也增加了市容管理的难度。
      为此建议:
      1、推进社会化宣传教育的进程。由各级政府倡导,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宣传教育纳入城乡文明建设和普法教育的规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宣传媒体,利用多种形式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提高电动自行车骑乘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意识,共创和谐的交通安全环境。
      2、各地交警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规定的宣传力度,突出电动自行车事故规律特点,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如通过电动自行车事故的图片展示、观看录像等直观形式,转变一些中学生认为“骑电动自行车出不了大事故”的错误观念,提高中学生的安全出行意识,从源头上遏制未满16周岁骑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3、交警部门、教育部门同心同力,协同作战,集中整治学校附近中学生电动自行车停放的现象,被查处的学生电动自行车由学校统一保管,交警部门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违法的学生予以相应的处罚,罚款50元方可领取电动自行车。各地交警部门、教育部门可通过当地媒体对各校学生电动自行车违法情况予以曝光,以加大督查和整治的力度,既可防患于未然,又可有效地净化城区道路交通环境。(民革省委采用,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