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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勇:注册监理工程师审批效率过低应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16-02-16 16:53:00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许勇反映: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理企业在项目上的人员配置也有着具体明确的要求。但在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过程中,建设主管部门时效性偏低,影响了监理工程师的执业与监理企业监理业务的正常开展。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八条明确要求:“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按照上述规定,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初始注册约需两个月的时间,变更、延续注册不超过一个月即可完成。但在实际申请注册过程中,不仅地市、省级建设窗口偶尔存在注册时间稍长的情况,建设部也未能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审批工作,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时间大多需要半年左右的时间,变更、延续注册也至少需要三个月的时间,实际耗费时间远远超过了规定时限。
    行政审批效率偏低,不仅与中央政府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背道而驰,而且也严重制约着监理企业的正常发展与监理工程师的人才流动,给监理企业增加了无形的成本,给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就业增加了实际困难。为此建议: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要求,提高办公效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监理工程师注册审查或审批。(民革省委采用,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