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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俊:警察配枪事故频出凸显监管漏洞

发布时间:2016-02-16 18:20:00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徐俊反映:为了应对日益复杂的维稳形势,多地推行警察巡逻配枪制度,虽然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但也出现了不少配枪风波,如广安丢枪、泸州交警枪支失控、郑州派出所民警到幼儿园传授安全防范常识时枪支走火、罗平警察醉酒后“枪走火”等等,凸显了我国警察配枪管理的两大漏洞: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甚至相互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等,都对警察使用枪支有所规定。其中,2013年1月1日实施的《警察法》只是在法理上提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仅没有授予警察使用武器明确、具体的权利,而且出现了“法律服从规定”的法理缺陷,服从哪种规定至今也无文说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的一些情形太过原则化,实际操作中不好把握,缺乏可操作性的细化处理。另外,我国法律对一线哪些警种配枪,配什么样的枪等,都缺乏相应的明确规定,导致很多警察惧怕配枪、不敢用枪等尴尬现象的发生。
      二是警队枪支管理乱象丛生,监管不力。我国对于枪支的管理十分严格,尽管枪支管理法对于配枪和用枪都做了明确规定,但是各地都不同程度存在警察权力膨胀、疏忽警察队伍建设,对配枪民警的管理松懈、选拨不严,日常教育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枪支管理的规章制度没有能够严格执行,也缺少针对枪支、警械使用的指南、手册。
      为此建议:
      1、加紧制定、完善相关法律,规范警察用枪。鉴于当前反恐形势严峻,各种社会问题高发,建议全国人大加紧研究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法》,以及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相关条文,明确警察依法使用武器的权力。另外,完善和修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修改原有的原则性规定,将条例中的一些条文规定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使得警察配枪、用枪有法可依。
      2、加强监管,严格配枪用枪制度,将权力关进笼子。首先,不宜全员配枪。由于警察队伍庞大,整体素质参差不齐,对枪支的使用能力和水平也不同,管理起来也会存在问题,所以目前并不适宜所有警察都配枪,可以考虑在城市的中心区、核心区允许民警持枪巡逻。其次,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对拟配枪民警必须经过前期严格的考核与选拔,有酗酒行为、心理素质较低、射击不合格的民警坚决不予配置枪支,所有考核合格的配枪警员必须保证每年一定时限的枪支训练,并且必须通过定期的体能、和心理测试。再次,对已配备枪支的民警必须加强日常监管和宣传教育,发现有违纪行为或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的,必须及时取消配备资格,不徇情不徇私,不隐瞒不遮蔽。取消配枪的警员,必须再次经过严格考核,合格并经过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后,才能再次配枪。最后,由公安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制定详尽的警察枪支、警械的使用手册或使用指南,并在全国深入推广学习。
      3、多样化配备警察装备,提高警察武装力量的处警能力。对于达不到配枪条件,但有可能出现危险的出警,可以配备电警棍、电击枪等警用设备。可以考虑将配枪警力与武装警车相结合,大大加强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同时也会减轻全员配枪带来的管理压力。(市政协、民革省委、全国政协采用,2014年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