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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小燕:司法改革亟需去行政化,以维护审判权的独立性

发布时间:2016-02-16 18:21:00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冀小燕反映:司法行政化违背“法官的唯一上司是法律”的法律精神,严重损害案件审理组织的独立、高效和公正性,危及司法公信力的养成与提升。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司法机关地位的行政化,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法院,无论是法官、书记员还是法警,都和政府公务员一样具有相应的行政级别。
    二是司法机关内部人事制度的行政化,我国司法机关实行的人事管理制度,是套用国家行政机关、而且也被纳入到了统一的国家机关人事管理体系之中。
    三是法官制度的行政化,法官实行“职位制和品位制相结合,以职位制为主”的职级制度和工资制度,存在下级隶属关系,缺乏独立性和平等性。
    四是审判业务上的行政化,各级法院在审判业务方面一直实行“法院行政首长案件审批制度”以及特有的“审判委员会制度”,由此产生独任审判者判决之前要汇报、请示领导,合议庭“合而不议”,审委会 “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问题,导致裁判错误的责任不清,审判的效率不高。
    五是审级间的行政化,下级法院始终把上级法院当作自己的上级机关来看,遇到疑难和重大问题即向上级法院请求,隐形剥夺了当事人上诉权利。
    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必须及早实现司法改革的去行政化,具体建议如下:
    1、全面实现司法行政和司法审判的分立。将法院的后勤服务、法警警务、财务管理、诉讼费收缴、教育培训、人事事务等职能以及从事该项工作的工作人员都移交司法行政部门,司法行政和司法审判分离,司法机关只负责与审判有关的业务,只保留法官等与审判有直接联系的工作人员,其他人员包括司法警察、财务人员、政工人员、后勤人员将根据“人随事走”的原则转入司法行政部门。
    2、推进司法机关机构改革,重新划分各审判庭的职责权限,做到分工明确,职责分明。法院应只保留民事、刑事、行政等大的审判庭和立案庭 ,强化审判的专业化。各审判庭的庭长不再是行政领导,不承担业务领导和行政管理工作,只负责审判业务的协调工作。废除审判委员会,成立法官委员会,法官委员会主要负责法院审判业务的协调、法官权益的保障、法官职务行为的监督和法院日常事务的处理,以及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法官人选。
    3、革新案件审理体制,保障法官独立行使职权。废除“案件审批制度”和“审判委员会制度”,保障法官的独立审判权。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全程独立,不再将案件提交庭长或院长审批,庭长或院长也无权对其他法官审理的案件进行干涉,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通过扩大合议庭的方式来“集思广益”。
    4、消除上下级司法机关的行政性关系。下级法院不得向上级法院就具体案件的审理问题请示汇报,上级法院也不得向下级法院就具体案件审理发出命令、指示和意见。每个法院只向法律负责,而不是向上级法院负责。
    5、提高法官的准入门槛。大力推进法官职业化、正规化、专业化进程,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建立一个有别于一般公务员的法官选任、培训、晋级和惩戒制度,注重从职业品德、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廉洁良知等方面培养遴选法官,提高法官职级、工资和福利待遇,确保法官享有任期保障、人身安全保障及职务行为豁免保障,提升法官的职业尊荣感。(民革省委、省委统战部、中央统战部采用,2014年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