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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勇:尽快办理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6-02-22 14:07:00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泰州民革特约信息员、医药高新区住建局高级工程师许勇反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第七、八条明确,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部)为一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一级建造师注册工作于2007年启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2010年,住建部发布《关于对注册有效期满的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鉴于继续教育工作尚未开展”,“从方便个人、企业和基层考虑,决定暂不开展延续注册工作,原注册证书和印章继续有效,待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后再行规定有关事宜”

尽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2013年起陆续开展继续教育,由于住建部已经决定暂不开展一级建造师的延续注册工作很多一级建造师取得了继续教育培训合格凭证后,依然无法提出延续注册申请。与此同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市[2013]7号),符合条件的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反而可以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向单位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目前,级建设主管部门只能对持有继续教育培训合格凭证一级建造师采取视同已经延续注册而不追究的态度,这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的各项工作带来了不便,不仅市级企业信用平台无法对已经办理延期的一级建造师信息进行更新完善,相关部门也无法利用市级建筑市场监管平台一级建造师注册有效期及其是否已经办理延续注册等信息进行查询,给招投标工作带来了不便。

为此建议:

住建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对全国已经取得继续教育合格凭证且符合延续注册的一级建造师予以受理、审批并发放贴花,以利县市级建设主管及相关部门对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后进行有效的监管。(2015年反映,民革省委、省委统战部、中央统战部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