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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承伟:改革政策激励方式,提高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

发布时间:2016-02-22 14:12:00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泰州民革参政委副主任、特约信息员阎承伟反映:目前我国高校、科研院所从事的科研项目、培养的人才,与企业工业化生产的需求相脱节,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
        1、我国体制设计上的特点,使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项目很容易获得教育部、科技部、人社部及各级政府的经费支持,我国政府60%的公共科研资金流向高校、科研院所。项目成功后,研究人员的职称、职务晋升也水到渠成。在利益驱动下,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方向与成果并不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很多老师和研究人员从自身利益、兴趣出发,选择一些理论性强或具有前瞻性、突破性的项目进行研究,方便自己出成果,却不关注研究成果能否转化为生产力,造成产学研结合度不高。
        2、企业开展科研工作难上加难。首先,企业的科研经费要从生产利润中列支,企业科研人员的集聚程度、科研条件远不如高校、科研院所,不仅如此,企业要想获得高校、科研院所的支持,还必须交纳高额的技术服务费,增加了企业的负担。政府虽然逐渐认识到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对企业也有一些扶持政策,但大多以提供贴息贷款为主,很少采用资金拨付的形式。企业的科研活动仍被定义为企业单方面的事,没有从全局出发实现产学研的高度契合。
        切实提高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必须改革现行的公共科研资金的使用模式。为此建议:
        1、正视企业需求,突出市场在科研立项中的基础性位置。企业生产受市场实时调控,它们的科研活动能准确反映市场的当前需要和未来发展方向。科研项目的选题立项不能仅仅是高校、科研单位的事,更不能由政府独自决定,而应该让企业更多地参与其中。只有从项目的立项上充分考虑企业需要,才能为今后产学研的协调转化奠定基础。
        2、适当支持企业科研活动,激发企业作为科技创新主体的活力和积极性。目前企业税赋偏重,让企业在可支配利润中留下足够的科研资金存在难度。企业自身科研活动不足,既妨碍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也阻碍了企业人才队伍的培养发展,更使很多企业没有可持续发展能力。2013年盐城市政府发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活动开支,按每年销售、利税规模按梯度予以一定比例的补贴,建议推广盐城经验,鼓励和扶持企业自主开展科研活动。
        3、尽快改革公共科研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公共科研资金如果不是通过市场需求来调节分配,而是政府主导下拨,在资金的拨付、使用、验收等环节都有可能产生“权力寻租”,滋生新的腐败。建议各级政府在拨付科研资金时,突出市场导向,激发企业参与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使一部分科研资金能够用到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科研活动中去,提高科研资金的使用效率,使科研活动更具有针对性,更符合市场需要,更能促进经济的发展。(2015年反映,民革省委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