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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俊:开发商损毁文物事件频发,人民群众呼唤刚性执法

发布时间:2016-02-22 14:13:00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泰州民革特约信息员、机电高职校教师刘文俊反映:近年来在我国城乡拆迁改造中,一些文物频频遭到开发商及施工单位的破坏,特别是一些珍贵文物损毁相当严重,以致难以修复,老百姓意见很大。据国家文物局通报,仅2014年上半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行政违法案件24起,未经审批在文物保护单位两线范围内违法建设甚至损毁本体的情况十分突出。文物之所以频遭破坏,原因主要有两点:
        一是罚款数额低。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开发商因保护文物导致拆迁进度延期造成的损失远不止五十万元。
        二是刚性执法难。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对故意损毁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执法部门无法界定“无意破坏还是故意破坏”,文物主管部门只好“以罚代罪”,未能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致使开发商胆大妄为。
        为此建议:
        1、出台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对《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中的“无意破坏还是故意破坏”应给出具体解释,让执法部门易于操作。如越线拆迁、挖掘中发现异物未在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等行为,都可视为故意损毁文物,加强刚性执法力度,杜绝“以罚代罪”。
        2、在地级市以上文物管理部门设立“文物破坏事故鉴定”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对文物被损毁的程度进行科学鉴定,鉴定结果作为是否定罪量刑的依据。
        3、实施许可证制度。开发商在拆迁及建设前,必须就施工情况到文物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文物管理部门实地察看后颁发相应的许可证,明确开发商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施工过程中出现故意损毁文物或者文物被毁严重的情况,由公安机关及时介入,追究开发商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未取得许可证而野蛮拆迁导致文物损毁的,除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外,在量刑方面从重处理或处罚,提高罚金标准,增加违法成本。(2015年反映,市政协、民革省委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