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参政议政  >> 查看详情

徐俊:亟需相应法律制度配套,帮助“母乳库”安全度过“哺乳期”

发布时间:2016-02-22 14:18:00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民革江苏省委参政委委员、民革省泰中支部副主委、省泰州中学教师徐俊反映:在我国母乳喂养状况本就不理想的前提下,母乳对早产儿、病患婴儿来讲,不仅仅是一种食物,更是一种可用于治疗的稀缺药物。与相对成熟的“血库”、“精子库”相比,我国“母乳库”不仅发展举步维艰,前景更是堪忧。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母乳库”建设的法律地位尴尬。我国第一家“母乳库”是2013年由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建立的,其他现有“母乳库”的建立也基本都是地方行为或是单位的个别行为,缺乏统一的规划和指导。尴尬的法律地位必然导致监管部门缺失,不利于“母乳库”在我国的进一步深入发展。
      2、管理法律漏洞,无法可依。在我国,“血库”、“精子库”建设分别有《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以管理,而“母乳库”管理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极大地制约了“母乳库”在中国的建设和发展。
      3、经费严重不足,资金无法得到保障。我国现有“母乳库”具有“免费捐赠,免费使用”的公益性质,“母乳库”建设单位不仅要承担巨大的建设费用,还要为后期的维护费用买单,不堪重负。
      为此建议:
      1、尽快制定、修改相关法律制度。我国“母乳库”发展迅猛,亟需相关的法律制度配套。首先,建议由全国人大牵头,组织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卫计委相关专家共同探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在其中添加“母乳制品安全”等相关条款。其次,建议由国务院组织相关专家认真调研,加紧出台“母乳制品管理条例”,并针对各地建立“母乳库”事项,研究制订指导性意见,尽快将“母乳库”的建设提升到国家层面,可以由卫计委牵头组织人力物力,以“重点示范,稳步推进”的原则,有组织地在各地建立“母乳库”,减少相应的风险。最后,加紧设立管理规范和收费标准,建立严格的审批、准入与监管制度以及捐赠母乳的奖励激励机制。确保“母乳库”长期稳定发展。
      2、建立全国或省市级“母乳”数据库。建议由卫计委下设“体液产品开发中心”,对“血库”、“精子库”及“母乳库”进行管理,并由其牵头组织相关力量,在全国试点并推广建立此类“体液产品”数据库,逐步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查询系统。数据库将三类常见体液产品捐献者数据联网,注明所有产品入库、存库及出库的所有详实数据,依托互联网技术,不仅实现任一数据明晰可查,为此类产品的相关研究提供依据,而且可以置“母乳库”建设于社会监管之下,对此类产品的质量和用途进行必要监管,从而规范相关单位的建设和使用行为。
      3、多措并举,多方筹集资金。首先,作为公益性项目,政府投入必不可少,建议各级政府在公共卫生投入资金部分对母乳库建设作适当倾斜。其次,可以设立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也可以从福利彩票等社会福利性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母乳库建设。最后,由物价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调研、组织论证和听证,对“母乳库”中的母乳进行价格核定、转为有偿使用,所得收入用以支撑“母乳库”的运营费用,同时,参照血库的使用办法,对捐赠达到一定数量的人员,其直系亲属可以减价或者免费使用“母乳库”相应母乳产品。(2015年反映,市政协、民革省委、民革中央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