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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亚明:规范居民区饭店夏夜营业时间,避免噪声扰民

发布时间:2016-02-22 14:31:00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泰州民革特约信息员、泰州市农业科学院科管处处长冯亚明反映:近年来,不管是北京、上海等大型城市,还是南京、杭州、泰州等中小型城市,到了夏天的晚上,许多小饭店就近在路边支起一张张饭台,“夜间排挡”的经营模式,吸引年轻的消费者呼朋唤友、三五小聚。三四瓶啤酒下肚这些年轻人往往情绪高扬,谈论声逐步提高,有时还会打开音响、拿话筒高歌一曲。这些小饭店基本上都位于居民区旁,营业高峰一般在晚上9点之后到凌晨2、3点,附近居民经常被各种噪声吵醒,影响睡眠。

当前,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饭店的营业时间,但是我国《民法通则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同时,如果噪声扰民的话,也属于侵犯他人相邻权为此建议:

1、结合城市发展和群众日常生活的需要,各地政府可以远离住宅区域的城郊地带,选择更加适宜露天经营的餐饮场所,以相对优惠的租金、相对延长的经营时间和免费的广告宣传,吸引夜间排挡的经营者,逐渐从城市中心、居民小区向指定区域转移集中从事露天餐饮经营,满足消费者的需要,解决居民小区的噪声污染问题

2、针对居民小区附近夜间路边排挡的经营行为,各地工商、城管、环保等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联合制定地方性行政规定。首先,对小区附近饭店的店外经营行为进行严格审批,对于未经审批擅自露天经营的饭店,根据情节严重情况,明确提出停业整改、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规定;其次,明确规定店外经营时间不得超过23:00;第三,明确规定店外经营的噪音标准不得超过50分贝

3、城管、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巡查管理,一旦发现噪音扰民现象立即从重从严处理。在地方行政法规出台之前,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加以处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屡教不改的,加重处罚,并责令停业整顿,还居民小区一片安宁。(2015年反映,市政协、民革省委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