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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亚明:关于加强金融中介服务监管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6-02-22 14:40:00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泰州市政协委员,民革泰州市委副调研员陈亚明反映:随着民间借贷的发展,一种借助互联网信息平台的新型金融中介服务形式(简称P2P)悄然兴起,公司名称大都为“××投资公司”、“××财富公司”,经营项目为投资信息咨询服务等,实际就是吸收社会闲散资金转借给中小微企业或个人。由于其年化收益率比银行储蓄理财产品高,因而具有很大的市场吸引力,在二三线城市发展迅速,仅江苏泰州就有这类公司30多家。这类中介服务公司,一方面简化了借款流程,满足了一定层面的融资需求,增强了市场活力,另一方面由于运作不完全规范,政府监管不够到位,投资公司责任人携款外逃的现象时有发生,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风险。
      为发挥这一行业的积极作用,努力降低社会风险,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建议:
      1、工商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查此类公司的经营范围,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规范明确具体经营项目,让社会投资充分了解此类公司性质和业务经营方式,增强社会透明度,防止出现“挂羊头卖狗肉”的虚假宣传和非法集资行为。
      2、凡经营金融中介服务类、从事资本运作(借贷资金)业务的财富公司,银监部门应收取风险保证金,专户储存,防止挤兑风险和信用风险。同时,所有合同样本应备案审查,防止霸王条款、不公平条款和非法条款,努力建立健全规范、合法、有序的市场环境。
      3、相关主管部门应针对新型金融中介,建立信用评价体系,通过网络媒体或简报,定期公布此类公司的资信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违规违纪案件,提醒市民和投资者注意防范或采取措施,有效管控投资方式、投资渠道、资金用途,防止洗钱行为,维护社会和市场的繁荣稳定。
      4、针对新型金融中介公司的从业人员,应实行备案审查制度,凡有刑事犯罪前科和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坚决予以清除,避免“带病”上岗,加强行业自律,便于政府管控,预防不测风险的发生,促进公司和行业的健康发展。(2015年反映,民革省委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