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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芹:“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量刑过轻

发布时间:2016-02-22 14:41:00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泰州民革办公室主任朱芹反映:国家秘密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有机会接触到各类国家秘密,受私利驱动,更有可能非法提供或出卖国家秘密。但是我国《刑法》第398条却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也仅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过轻,不能发挥应有的震慑作用。
      与此同时,侵害国家安全的间谍罪则量刑较重。我国《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上述两个罪名虽然在犯罪主体和侵害客体上有所不同,但是在国家工作人员故意向境外机构等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上,则会出现重合、交叉的可能。一般而言,审判机关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进行定性、量刑,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向境外的机构等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是否能够达到《刑法》第111条的量刑标准,界定过于模糊,让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心存侥幸,也容易导致量刑时“就低不就高”。比如,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永康进行一审宣判时,对于周永康所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仅仅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泄密行为,将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更大、更严重的损失。为此建议:
      全国人大在下一次《刑法》修正案中,对《刑法》第389条规定的量刑标准进行修改,使之与《刑法》第111条规定的量刑标准一致。具体内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且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2015年反映,市政协、民革省委、省委统战部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