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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俊:亟需考试立法澄清考场“戾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14:45:00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民革江苏省委参政委委员、民革省泰中支部副主委、泰州中学教师徐俊反映:近年来,我国考试经济方兴未艾,考试的社会化进程日益加剧,大学四六级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律师资格考试等各种全国性的考试中弊案频发,即使是最为万众瞩目且最具权威性的高考,每年舞弊现象也是层出不穷。据笔者调查,我国考试体系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考场作弊屡禁不止、花样不断翻新。不仅作弊方式在更高的“技术”层面上不断发展,参与人员也呈现出集体化、联合化的倾向。今年江西高考舞弊案,更是处理了42名涉案人员。
      二是考试法律法规建设滞后。我国现有与考试相关的法规、制度,几乎全部由省、市、自治区及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如《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关于坚决制止和严肃处理各类高等教育考试中替考等违纪舞弊现象的通知》、《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都只是以“规定”、“办法”、“决定”、“意见”、“通知”等形式出现, 没有上升到法律的严肃层面,缺乏权威性。
      三是考试管理政出多门,无法实现有效的统一管理。我国各地教育考试管理机构,有些隶属当地政府部门,有些则是教育主管部门的下属事业单位。考试机构的名称更是五花八门,包括“考试中心”、“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教育考试院”、“教育招生考试院”、“招生办”、“自考办”、“招生自考办”、“考试局”等等。这些反映了我国对教育考试机构的定位不一,无法对教育考试行为进行科学正确的管理和指导。
      考场舞弊频发、屡禁不止,必将戕害社会的诚信观念,加剧社会的信用危机。为此建议:
      1、加紧组织人力、智力讨论出台《考试法》,改变我国考试行为无法可依的状况。国家应当在适当的时机,制定包括所有国家考试在内的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考试法》。建议吸取天津、重庆等地的有益经验,组织人大、政协里的相关专业人士,讨论出台《国家考试法》,并注意三个方面问题:一是要理清考试行为中的各类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二是要组织专人对各类考试进行分类,三是要明确各级考试机关的权责。在此基础上,还应配套制定相应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考试法实施条例》,细化《考试法》的有关内容,增强其可操作性。
      2、修订相应法律法规,完善与全国性考试相关的法律配套。首先,修改《刑法》中的相应条款。现行刑法只涉及了招录公务员和招生中的刑责,并未将整个考试体系中的违法行为纳入其中,尤其应将试卷拆封之前的舞弊行为定性为犯罪,加重问责,试卷拆封以后的违纪行为,则可以纳入相应的规章制度予以处罚。其次,修订《教育法》,将各种与考试相关的条例、规定进行梳理,属于违法行为的统一归入《教育法》的管理范围,再对各种违纪行为的各种处理办法进行甄别,与考试相关的违纪行为的处理,不能与《教育法》的精神相违背。第三,修改《民法》中的相应条款,对考试体系中各类犯罪主体进行清晰的界定,对考试体系中权益受到侵害的群体的赔偿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3、建立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各类考试行为。在加紧立法的同时,建议在国家层面建立“国家考试中心”, 以统一各行各业的考试行为。在一些需要设立考试管理机构的部(委),可以下设考试中心并受所在部委和国家考试中心的双重领导。不再在教育主管部门下设教育考试中心,实现教育管理与教育考试机构相脱离的管理模式,为将来社会化考试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2015年反映,民革省委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