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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荣:高空抛物危害大,须从严治理

发布时间:2016-02-22 15:03:00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泰州民革交通支部党员李爱荣反映:城市高层建筑带来的高空抛物事件极易导致人员伤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我国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如果能确定具体责任人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能确定具体责任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除此之外,没有法律法规对禁止高空抛物作出专门规定,仅限于教育层面,发几次公告、挂几条横幅、搞几场宣传,收效甚微。
      高空抛物治理难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不容易找到抛物者,难以惩处;二是对高空抛物者以批评教育为主,违法成本太低。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许多国家都曾经历过高空抛物高发时期,这一现象的扭转均得益于加大监控和惩戒力度。我国应当借鉴他国有益做法,尽快对城市高空抛物问题加以解决。具体建议如下:
      1、明确高空抛物责任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标准,加大惩戒力度。在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对责任人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和一定时间的拘留,以示惩戒;高空抛物造成人员伤亡的,在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对责任人进行从严从重处罚,加大案例宣传,让其他市民闻而生畏。
      2、从技术层面做好防范工作。建议在《高层建筑设计规范》或相关规范中增加有关防坠落措施的强制性规定,如“在共同住宅内设置阳台的情况下,必须在阳台下方或水平方向有坠物嫌疑的区域内采取危险防范措施”等,并在相关工程图集中明确其做法,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提供依据,确保这项措施体现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承包商按图施工,监理按设计文件验收,没有防坠落措施的建筑设计不能通过最终的安全审批。对于已建成或在建的高楼建筑,可以通过加装或补装防护网的方式,加强防范,成本低也易于操作。
      3、加大监控和巡查力度。公安、住建等部门联合拟定“天眼”方案,督办开发商、物业公司分别对在建高层和已建高层安装视频监控设施,记录和抓拍高空抛物行为,为及时准确地找到高空抛物责任者提供事实依据。同时,公安部门可以与社区、物业公司联合成立巡查小组,聘请退休的警务人员和其他人员,对高层建筑附近进行不定时巡逻,减少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2015年反映,市政协、民革省委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