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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勇:建议延长注册建造师新资质标准认定年限

发布时间:2016-02-22 15:04:00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泰州民革特约信息员、医药高新区住建局高级工程师许勇反映: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条指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并规定注册建造师在年龄超过65周岁时,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换言之,注册建造师在65周岁前均可以注册并执业。
      但是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三十八条却提出,“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这与之前的153号部令相矛盾,将造成不少建筑业企业主要人员中60至65周岁的建造师无法用于新资质标准的就位。该实施意见第二十六条还规定:“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根据住建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如果因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主要人员中60至65周岁的建造师不予认可而导致企业资质不能顺利就位,将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
      为此建议:
      对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的第三十八条进行修订和调整,将全国建筑业企业主要人员中注册建造师的年龄要求从“60周岁及以下”延长至“65周岁及以下”,且不再对60至65周岁的注册建造师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考核(国家延长退休年龄仍可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除外)。具体条文内容建议修改为“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一)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二)60至65周岁且具有注册建造师执业凭证(国家延长退休年龄后仍可以缴纳社会保险的,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反映,民革省委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