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参政议政  >> 查看详情

余浚:建议尽快出台《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

发布时间:2016-02-22 15:12:00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泰州民革特约信息员、泰州学院支部副主委、扬州民政局办公室余浚反映:随着我国对外交往与合作的增多,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境内开展公益活动日益频繁,对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目前,我国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可依据的法规主要有两部:一是1989年6月颁布的《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以外国商会为管理对象,主要指由境外在华活动的商业机构或人员设立、不从事任何商业活动的非营利性团体;二是2004年3月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其中有管理外国基金会的相关条款。
      但是,上述两部法规只是涉及目前在华活动境外非政府组织中的两种类型,对多数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的管理一直无法可依。因此,尽快出台《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十分必要。为此建议:
      1、明确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范围。非政府组织包括公益性和互益性两类,我国应明确规定境外组织在经济、教育、科技、卫生、文化、体育、环保、慈善等领域必须依法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
      2、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内容。规定组织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宗教活动或者非法资助宗教活动。开展活动必须进行申报。
      3、确定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登记机关。境内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在属地民政部门登记,但民政部门没有独立的执法队伍和调查手段,无法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背景进行核实,也没有人力和手段对组织申报开展的活动进行调查,建议将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登记机关明确为省级公安部门,便于对境外非政府组织进行核查和管理。
      4、对各类违法行为明确处罚措施。对于在境外组织机构中工作的境外人员和境内人员违反《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的违法行为应有所区别。对境内人员,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相应处罚;对境外人员,可设置驱逐出境、禁止在几年内入境或者终身禁止入境等特定处罚措施。(2015年反映,市政协、民革省委、省委统战部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