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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城乡低保退出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发布时间:2016-02-22 16:41:00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当前城乡低保退出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民革泰州市委员会
 
        城乡低保制度的建立,是各级政府为保障困难群众最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社会公平的具体表现。低保政策犹如温暖的阳光照耀到贫困群众身上,为广大贫困人群拉起最低生活保障的“安全网”。实施好这项工作,事关困难群体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和稳定大局,尤其对于我市妥善解决广大困难群众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有着极其深远的现实意义。
        在城市低保的执行过程中,“应保尽保”和“应退尽退”同等重要。然而,在低保退出机制中存在着被保人主动退保难、对被保者的经济收入动态情况缺乏有效监督、退出操作上随意性大等问题。并且,附带福利的低保对人们工作积极性的抑制等制约低保户就业因素的存在,进一步影响了低保者的退出。针对上述问题,如何促使低保制度从生存救助向综合救助转变,如何促进低保人员尤其是低保人员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和思考。
        一、当前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市自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保障金标准经过数次提高,进一步保障了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权利、维护社会稳定。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低保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不少难点问题:
     (一)家庭收入难以核实界定
        家庭的收入状况和水平是决定一个家庭是否应当低保的主要衡量尺度。当一个家庭的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享受低保的标准时,则该家庭有资格申请低保,当一个低保家庭的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享受低保的标准时,则应按规定退出低保。可见对被保者的经济收入动态进行监督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当前在我市,真正吃不起饭的特困家庭并不是很多,一些家庭不愿意披露自己的真实收入,申报时隐瞒不报;一些外出打工人员的收入难以把握;部分下岗失业人员的隐性收入也不好掌握;一些家庭的种、养业的收入亦难以计算;家庭成员的分合更加难以区分,实际收入不好计算。受这些因素的影响,要准确计算出哪些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就很困难。
     (二)基层低保工作队伍薄弱
       低保工作一方面要应保尽保,另一方面要实行动态管理。加强低保政策的宣传咨询、做好日常的调查核实、落实低保管理措施等工作需要一定的人力和财力。但是,目前乡镇(街道)一级的力量却过于薄弱。目前,泰州各乡镇(街道)一般配备2—3名民政工作人员,有的甚至于只有一名民政助理,他们除负责社会救助、优待抚恤、五保供养、救灾救济、基层政权建设等民政业务以外,大部分还要联系一个村(居),有的还要兼任文化、教育、卫生、城监、武装、残联等其它工作,有的乡镇(街道)一年内民政工作的表格填制就达上百斤,致使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工作者顾此失彼、穷于应付。由于基层低保工作队伍薄弱,又无工作经费,难免有些低保政策到了乡镇(街道)一级就难以落实到位。
    (三)低保家庭的第二层次需求难以满足
       目前城乡贫困群体的诉求焦点不是在最基本的生存问题,而是在一个特定的时期主要用于医疗、教育、住房等第二层次的最基本需要,留给自己的“吃饭钱”很有限,亟待政府专项救助,帮助其渡过难关。因此,低保对象的专项救助需求将日益凸显出来。
    (四)被保人主动退保难
       在申请低保时多数是主动提出申请,然而在退出低保时则较少有主动提出退出的。在具体工作中,即使工作人员奉行“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原则,审核时也做到严格把关,但有些低保户不能充分理解低保政策动态管理的原则,在收入达标被取消低保资格后心生不满,认为享受低保就象工人领工资一样是终身的,经济条件好转后也不会主动上报,一旦被取消就到处反映上访,并对工作人员实行威胁、谩骂等人身攻击,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低保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也加大了低保“退保”的难度;有的懒汉领到低保后生活有了保障,就不愿辛勤劳动获得收入,低保变成养懒汉;也有的村(居)民认为低保是“露天的饭”,应该“一个吃点”,看到和自己差不多条件的领低保自己没得,心理难平衡。“进低保易,出低保难”的现象较普遍,由于目前没有一个最长享受时间的限制,容易使被保者产生“进去吃到底”的依赖思想,这本身与低保政策的制定初衷相背离。
    (五)民政部门处罚执行难
       根据《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予以清退,停止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冒领款物退交之前,不再受理其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其之前多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在之后的保障期内逐月扣除一定数额,直至扣满为止。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但作为民政部门除给予警告并无更加严厉的罚处手段,且由民政部门执行起来有度,更无法律依据,低保工作条例的权威性得不到保障。
        二、相关建议
        一是加强跟踪督查,确保整改实效。为深入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切实维护低收入群体的权益,确保我市城乡低保对象认定准确、操作程序规范、动态管理有效,加大工作的跟踪督查力度,继续开展城乡低保排查工作,对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再进行一次全面排查,认真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对家庭经济状况超过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的,如家庭成员享受财政供养、拥有小汽车或领取退休工资等要坚决终止其低保待遇,及时纠正各种不规范行为。
        二是严格操作规程,提高救助效果。认真执行《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对低保申请、核查、公示、复核、审批以及资金发放等每一个环节都要进行严格把关,实现乡镇人民政府入户调查率达100%,市局抽查率30%以上。严格按照家庭收入确定保障对象,严格按照社会救助的有关规定,认真核查救助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对家庭收入不能准确核定的,强化评议环节的工作,通过民主评议确定是否符合社会救助条件。对不符合低保标准的家庭户进行清理,及时退出低保队伍,真正做到“阳光低保”、“公平低保”、“和谐低保”。 
        三是完善资金监管办法,把好发放关。一要把好对申请对象的走访调查和审核关。全面地掌握第一手资料,坚持“两审核两公示”制度,即乡镇(街道)、市民政部门进行二级审核,对保障人数、保障金额进行审批前、审批后公示制度,实行“民主选贫”,充分发挥基层干部及广大群众的参与监督作用。二要把好低保金发放关。规范审批程序,做到该保的一户不漏,不该保的一户不保,让弱势群体得到生活保障,简化发放程序,全面实行城乡低保金社会化发放。三要把好低保基金监管关。设立城乡低保资金专账,对城乡低保资金等进行专项管理,做到手续完备,专户(账)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账目清楚、保证低保款等专项资金严格规范运行、简捷有效。
        四是加强低保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水平。从实际操作来看,农村低保核查工作存在难度较大,为确保低保对象核实准确,让有限的保障资金发挥最大的效能,我局采取试点先行,分步实施,逐步规范的方法,在周山、临泽、三垛、汤庄、甘垛等5个乡镇启动低保核查员队伍建设工作,低保核查员主要在有社会责任心、热心公益事业的“三老”人员中选用,通过强化低保核查工作,达到规范低保流程,杜绝“人情保”、“关系保”等问题的发生。
        五是加强部门协调,实现信息共享。居民家庭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经济状况调查认定工作是民生工作中的一项难题。隐性收入、隐性就业、人户分离等现象普遍,家庭收入情况复杂,加上缺少有效的信息采集手段,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相关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割裂,仅仅依靠乡镇和社区(村)入户调查,给准确界定政策对象、核实家庭收入带来了一定困难。 
        六是落实好政策救助,推行低保退出机制。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不仅体现在资金救助上,还要积极发挥社会救助功能,在全社会形成合力,共同帮助困难群体脱贫、解困。一方面要动员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私营业主以及生活条件较好的居民伸出援助之手,开展捐赠和结对帮扶工作,帮助低保家庭解决生活中的困难,让他们走出困境;另一方面落实好政策救助,使低保对象应享受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第三要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推荐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实现再就业,实现社会救助工作由“输血型”向“造血型”转变,从根本上帮助低保家庭脱贫。
        七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加大惩处力度。一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要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处罚条款,打击骗保、欺保等不良行为,以维护低保政策的严肃性,使政府有限的资金切实用在急需帮助的弱势群体当中。二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城乡低保这项惠民工程做到家喻户晓,低保并不是永久福利,对那些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机会但仍拒绝劳动的人,对有违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有损其他应该享受低保人员利益的行为,应该给予警告和排斥;也要加大对自谋出路退出保障范围的典型事例做正面宣传,加大对骗保、欺保等典型案例查处和宣传力度,维护低保政策的严肃性,使低保工作正常、有序发展。三要实行监督多元化。要通过民政、审计、纪检、群众以及社会舆论等多种形式进行全方位监督,防止运行中的滥用职权、暗箱操作、截留挪用、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2015年10月报市委统战部,被收录入市委统战部编印的《泰州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调研成果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