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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华:《P2P监管细则》实施凸显监管刚需

发布时间:2017-04-13 10:04:00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泰州民革组宣调处副主任科员李明华反映:2015年12月28日,《P2P监管细则意见稿》出台,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意见稿》的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
      1、政府过度干预,导致一些本来有望进行相关改善而达到标准的公司没有机会完善,如2016年4月,江苏易乾宁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部分员工离职,因离职手续等一些私人原因,浙江警方在未知会的情况之下直接冻结公司账户,干预过头,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出现经营危机。
      2、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不能满足发展需求,无人监管、监管过度、监管标准不一致甚至会加大风险。
      3、老百姓金融知识匮乏,加上监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监管不到位,导致不断有金融公司非法集资、跑路。
      为此建议:
      1、完善监管体系。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应采用缓冲做法,给予其一定的整改时间,达到客户资金兑付、完善公司相关制度等目的,避免“一刀切”。尽快建立目标监管体系,从市场失灵的角度关注监管目标,由市场稳定监管者、审慎金融监管者和商业行为监管者三方,以排他性的方式关注金融机构,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此外,互联网金融公司业务转型,涉及保险、基金、信托、保理等业务层面,国家在制定相关政策的过程中,应设立专门管理委员会,由三行一会各派出一些专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有效管控投资方式、投资渠道、资金用途,防止洗钱行为。
      2、保护消费者权益。建立专业化的个人消费金融系统,采取多种手段,通过正规渠道,强化互联网金融投资理念的普及,引导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了解公司投资项目、方向、形式,提高金融消费者的辨识能力与自我保护能力。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定期公布互联网金融公司资信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违规违法案件,提醒投资者注意防范或采取措施。制定保护消费者的法案,以适度保障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制定相应的监管办法或规则,为解决投资纠纷、明确赔偿、促进有效竞争提供依据。
      3、整顿规范展业方式。目前互联网金融从事人员素质差次不齐,E租宝案中江苏泰兴的几名从业人员是因为销售诈骗被判入狱。因此必须对相关从业人员加以资质审定。建议互联网协会出台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认定资格标准,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岗前培训合格、发放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相关工作,从而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有关主管部门实行备案审查制度,凡有刑事犯罪前科和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坚决不允许“带病”上岗。尽可能避免营销诈骗行为,促进公司和行业的健康发展。(2016年反映,民革省委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