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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俊:我国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亟待统一

发布时间:2017-04-13 10:48:00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民革江苏省委参政委委员、民革江苏省委特约信息员徐俊反映:我国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工作比较混乱,主要表现在:
      1、鉴定标准不统一。目前我国适用于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评定的国家标准有两个,即《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但是针对医疗损害赔偿、人身保险赔偿、犯罪致伤、军人残疾等,只有相应的部门或地方标准,针对其他交通事故伤残以及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伤残,则尚未出台具体鉴定标准。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鉴定标准,行业之间甚至同一行业内部的鉴定程序都明显存在不明确、不统一的现象,导致同残不同级、赔偿不同价。
      2、鉴定机构不规范。现行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属于市场化行为,因其必须由司法部门准入并指定,而具备“官方背景”。同时,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中,缺少常设的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委员会,缺少相对固定可信的评定机构,当事人只能由法院指定到相关医院进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方面,尽管县级以上劳动部门都设立了劳动鉴定委员会,但劳动鉴定委员会是由劳动、人事、卫生、工会等行政首长和医疗单位、职业病防治单位的医务人员组成,结合是松散的、召集是临时的,具体工作很难规范开展。
      3、法律监管不到位。我国相关法律只对司法鉴定人员的资格认定以及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作出相应规定,对监督管理制度没有作出具体要求,鉴定秩序比较混乱。一些地区甚至将伤残评定作为换取相应社会保障的筹码,滋生腐败。
      为此建议:
      1、尽快统一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会同相关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全国政协,积极调研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人身伤残鉴定标准,并参照国务院各部门已制定的评残标准,尽快制定出一部全国统一的、不分行业类别的人身伤残鉴定标准,并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在充分调研、统一标准的基础上,适时推进《司法鉴定法》的立法程序,早日统一司法鉴定程序,使鉴定机构有法可依,杜绝“人情鉴定”、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等各种不合理现象。
      2、建立统一规范的鉴定机构。由各省司法部门下设人身损害伤残鉴定中心,作为各省唯一合法的鉴定机构。各地级市由司法局牵头,成立鉴定所,根据统一鉴定标准出具鉴定报告,送呈省鉴定中心核准。对于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到省级鉴定中心申请重新鉴定。各级司法部门对现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和考核,组织相关专家牵头组织考核,迅速重新组建一支合格的司法鉴定队伍。
      3、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尽快出台监管细则,明确监管能力机构及职权,明确申请鉴定的启动权,明确错误鉴定的倒查索赔机制,让鉴定更加“阳光”。(2016年反映,市政协、民革省委、省委统战部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