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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芹:建议对变压器基本电费收费制度“微调”

发布时间:2017-04-13 11:31:00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泰州民革办公室主任朱芹反映:我国从1953年开始对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客户实施两部制电价制度,并一直延续至今,其中,变压器基本电价可以按照用户的最大需量或变压器的最大容量进行计算。这一制度在经济形势较好、企业满负荷运营时,帮助企业降低了电费负担,但是在经济不景气的形势下以及企业去产能的过程中,也让部分企业感到“纠结”和“存疑”。主要表现在:
      一是暂停用电和减容的申请条件,让企业“纠结”。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用户暂停用电或减容,必须提前5天提出申请;减容期限最短不少于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两年;对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客户,暂停用电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停止运行,且每次不得少于15天;对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客户,必须是整日历月的暂停。而企业的用电需量受经济形势的影响,往往呈现出不规则的波动,除了季节性停产可以估算时间外,更多时候无法估算未来一段时间的用电需量。企业用户在“纠结”之后,往往无奈选择继续承担整月的基本电费。
      二是各省收费标准和申请权限不统一,让企业“存疑”。目前,除了少数省市如江苏等,很多省市如河南等,尚未取消“暂停用电每年不得超过两次、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的规定。同时,各省份的容量电价尚未统一收费标准,既不能体现公平,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电网企业的运营成本不够透明。
      另外,部分企业在申请新装或增容时,盲目夸大自身用电需要,未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合理配置变压器容量,最大需量甚至达不到变压器容量的70%,不仅浪费了社会资源,也导致在季节性停产或开工不足时,被动承担巨额基本电费。
      为此建议:
      1、国家发改委抓住输配电价改革全面推开的契机,对变压器基本电费收费制度进行“微调”。适当放宽对暂停用电和减容申请在次数和累计时间方面的限制,改变过去“暂停用电必须整组变压器停止运行”的做法,成立专家组,针对企业用户负荷不满情况下的变压器维护成本进行合理测算和论证,研究制定变压器低负荷运行计费收费标准。在变压器上安装测算仪表,企业提出低负荷使用申请后,供电部门当场接受申请并通过后台操作记录实时用电负荷量,按照低负荷运行计费收费标准,进行实际核算收费。
      2、尽快统一容量电价的收费标准。国家发改委和电网企业联合调研,摸清各省关于容量电价的收费标准情况,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举行价格听证,统一收费标准。
      3、供电部门对企业用户加强用电业务指导。企业用户在申请新装或增容时,供电部门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帮助合理配置变压器的台数和容量,科学选择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避免企业出现“大马拉小车”的选择性错误。定期组织开展“工业用电知识进企业”活动,在企业用户中加大宣传,积极推广变压器并列运行的方式,建议企业配置两台及以上变压器,指导企业在设备检修、春节假期停工或生产经营暂遇到困难等时期,暂停或减容其中一台或几台变压器,帮助企业减少基本电费的支出。(2016年反映,市政协、民革省委、全国政协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