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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提案:关于加强完善我市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7-07-05 18:02:00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近年来,泰州经济发展形势稳中求进,各方面均取得不错的成果,在司法领域我们同样感受到了泰州对于法律服务方面的意识增强。在当前中央大力提倡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和大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大背景下,泰州市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采购文件体现了律师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但是,我市政府在购买法律服务工作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除了有部分领导法治观念和法制意识不够以外,还存在购买法律服务的范围界定不够完善,律师遴选程序不够规范,法律服务主体的身份定位不够明确,缺乏有效的监督、评价机制,  购买法律服务的经费保障有待加强等问题。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完善我市政府法律服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我委提出如下建议:
      1.明确界定购买法律服务的范围
      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制度,应从开源节流、高效解决问题的角度思考,明确界定哪些是必须购买的,哪些是需要购买的,哪些是可以购买的,哪些是不能购买的,不能任意扩大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范围。(1)类似于律师驻看守所值班项目,就必须专门派遣在刑事司法领域具有实战经验的律师提供专门的法律意见,属于政府必须购买的法律服务范围;(2)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社会风险评估,重大疑难信访积案化解,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应对及善后处置等,政府应购买法律服务;(3)律师参与政府信访接待等服务项目,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法律服务;(4)至于与依法行政无关的事项则不属于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范围。
      2.建立健全律师遴选机制
      在律师选聘机制方面,必须坚持一个原则,即严格选聘标准,采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公开招标机制。例如,在设定律师事务所准入门槛的基础上,面向全市律师事务所发出邀请,建立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备选库;不论律所规模大小,一律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
      3.明确法律服务主体的第三方身份
      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关系中,实有必要厘清律师的第三人身份与其传统身份的异同。在政府出资购买法律服务中,特别是在政府必须以及应购买法律服务的项目中,律师身份不应局限于律师传统身份定位,应始终以“非政府”的独立第三人的身份参与或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作为政府与公众之间沟通的桥梁,帮助政府有效解决问题,形成政府清除与民众之间障碍的长效发展机制。
      4.建立购买法律服务监督、评价机制
      律师参与法治政府的建设将是一个长久的发展方向,因而对于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一定要从长计议,能把有限、丰富的法律资源充分利用是政府必须思考的前置条件。对于每年拨付预算购买法律服务,把钱用在刀刃上,该项目的长远发展需要一套完整的监督、评价机制。该机制的建设需要专门负责人实地考察评估服务的可行性,对该服务政府今后是否有必要继续进行作出评估报告。
      5.健全购买法律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制度的构建,经费保障是关键关节。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逐年增加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经费预算,通过财政手段,逐步将维稳引导到主要依靠法治方式上来。经费按阶段给付,保障供应商在提供法律服务时有足够的经费去完成一些事项。(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集体提案,蔡勇执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