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参政议政  >> 查看详情

集体提案:关于进一步提升我市公共服务水平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7-07-05 18:05:00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近年来,我市城乡居民收入持续增加,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健全,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各类基本公共服务硬件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步伐加快,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越来越高、幸福感越来越强。
      但是,我们也看到,我市基本公共服务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短板:
      1.公共服务供给仍然不均衡。
      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存在差距,市区明显优于县城,城市明显优于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规模、服务供给水平、保障标准等方面的差距十分明显。从文体设施来看,2015年,海陵区人均公共文化设施面积是0.2平方米,是全市平均值的1.2倍。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看,靖江市、海陵区、高港区2016年提高到每人每月590元,泰兴市、兴化市、姜堰区调整到每人每月不低于470元,保障标准差距比较明显。
      2.公共服务供给仍然不充足。
      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范围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还有差距。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儿童医院和专业人员更显缺乏;随着老龄化不断加深,针对老龄人口的公共服务提供不够,2015年泰州市户籍总人口中,60岁以上占比达到24.35%,呈现出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速度快、空巢化比例越来越高的新特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面临巨大的压力;随着泰州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力的需求逐渐加大,吸引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提供不足,根据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全市常住人口为464万人,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462万人相比,五年共增加2万人,其中15—64岁人口为332万人,占比下降2.11个百分点,总体来看,人口总量缓慢增加,但劳动人口总量却在逐渐下降,吸引外来人口和回流人口的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成为重大挑战。
      3.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有待提升。
      泰州市受经济发展和财力保障等因素的影响,公共服务设施水平和投入有的指标与全省平均水平相比偏低,如:2015年,泰州每万人拥有卫技人员数和床位数不仅低于省均,而且低于苏中、苏北平均水平;人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支出也低于省均水平。供需结构矛盾仍然突出,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单一,优质资源供给不足,财政投入基本公共服务发展力度有待加大,基层公共服务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4.公共服务供给制度尚未健全。
      泰州市目前基本公共服务仍然存在重供给、轻需求,重建设投入、轻运营管理,公共服务领域投资渠道单一,运营效率不高等问题;在一体化要素市场建立、财力保障、引进社会资本、投融资机制完善、服务供给运行、评估监督等方面的制度有待建全和创新。
      “十三五”时期泰州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需继续扩大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领域、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必要内容、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各项标准、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公平公正。为此,建议:
      1. 加大对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提高相应的保障水平。
      一是完善各级政府间基本公共服务事权和支出责任。市政府要负责制订全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提供事权范围内的基本公共服务并安排相应的资金,对各地基本公共服务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考核与问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地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及对基本公共服务机构的监管。
      二是加强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预算约束。推进“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公共财政管理改革。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支出标准体系,提高公共财政预算用于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比例,财政应优先保障政府兜底的领域,重点投向义务教育、医疗、养老保险、住房、低保、大病救助、社会救助等领域,守住底线。
      2.创新服务供给机制,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一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在政府实施有效监管、机构严格自律、社会加强监督的基础上,扩大基本公共服务面向社会资本开放的领域,充分利用债券、信贷等多种融资形式,拓宽基本公共服务资金来源。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立非营利性公益服务机构,探索公共服务项目经营权转让机制和民间投资公共服务的财政资助机制。更多地采取直接补需方的方式,增强公民享受服务的选择权和灵活性性。积极采取招标采购、合约出租、特许经营、政府参股等形式扩大政府择优购买公共服务的规模,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民办机构,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职业资格与职称评定等方面与事业单位享有平等待遇。
      二是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逐步建立政府行政承诺制度、听证制度、信息查询咨询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大社会组织扶持力度,重点培育慈善公益类、基层服务类、行业组织类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表达、服务供给与评价监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适合由社会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以购买服务等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三是建立与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激励和监管机制。一方面要将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情况纳入到基层干部绩效考核中来,改变以往过度将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作为干部考核和升迁依据的做法,引导乡镇政府及其领导干部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上来,从而改善单中心供给模式下,乡镇政府及其领导干部不重视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现状; 另一方面要通过税收减免、贷款贴息等手段激励私营部门、非政府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以满足农民多样化的公共需求。在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监管机制上,既要建立私营部门、非政府组织和农民对政府供给的监督机制,又要建立政府对农村公共服务市场化、社会化、自主化供给主体的监管机制,从而确保多中心供给模式的健康有效运行。
      3.以信息化和创新为中心,提高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上的能力与服务水平。
      一是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部门合力,通过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共同解决重点人群、重点领域存在的各项问题。整合各部门的资源,通过上下环节的联动,形成相互协作机制,避免多头管理,杜绝资金的重复使用情况。比如食品安全方面,加强农委、粮食局、出入境检疫局、经信委、工商局、城管局等十几个部门的协作,加大食品安全从生产、加工到流通、经销各个环节的监管,实现全程监管、科学监管,提高监管成效、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二是完善评估监督机制,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效率。建立评估制度。实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度评价制度,合理确定评价办法、指标体系及权重、目标值。市区、县建立年度评价工作机制。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评估报告制度,定期发布基本公共服务综合指数和评估报告。鼓励多方参与评估,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过程监督和检查,形成各负其责、逐层逐级抓落实的推进机制。实施季度督查通报制度,及时反映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的实施情况。健全基本公共服务预算公开机制,规范资金使用。定期编发均等化专刊,加强对各级政府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责的动态监测、评估,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合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良好氛围。健全问责机制。建立“任务项目化、运作协同化、督查动态化、绩效考评化”的工作机制和问责机制。强化激励约束,完善政府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度评价结果,纳入各级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体系。开展基本公共服务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对挪用下拨资金、不按规定使用资金和未按时达标的市县,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罚。建立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质量追溯机制,对学校、医院、福利机构、保障性住房等建筑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4.以最广大人民为最重要基础,始终坚持基本公共服务要为所有市民公平地享有。
      基本公共服务是维护社会基本公平的基础,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改善公共服务状况,加快构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有利于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有效缓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是统筹制定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规划与标准。坚持把城市和农村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着眼强化城乡的衔接、互补,强化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薄弱地区的发展,优先推进教育、就业、卫生、社会保险、公共交通、环境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规划一体化。按照区域覆盖、制度统筹的原则要求,以服务人口为主,兼顾服务半径,研究制定统筹适用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合理配置城乡教育、医疗、文体、公共交通、环境保护等资源,在保障城乡覆盖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利用效率。
      二是统筹衔接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抓紧制定和实施统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的工作目标和阶段任务,在就业制度、住房制度、教育制度、社保制度和医疗卫生制度等方面逐步实现城乡一体,使城乡居民享受平等、公平的基本公共服务,逐步消除户口所具有的身份、待遇和等级差别,实现制度层面的整合。
      三是加强农村基层公共服务资源整合。健全以县为主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县级服务机构辐射带动作用,加快完善县、乡、村三级基本公共服务网络。优化农村公共服务组织机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机构与村级行政办公等设施共建共享。充分利用布局调整后闲置资源,用于开展托老、托幼等服务。制定并推行各类机构服务项目及其规范标准,提高农村基层公共服务人员专业化水平,保证人员编制和工资待遇水平。
      四是鼓励和引导城市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延伸。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流动服务等手段提高农村共享城市优质公共服务资源的水平。完善城乡资源共建共享和对口交流支援制度,推行城乡村一体化管理机制。逐步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公共交通与环境保护服务网络。(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集体提案,夏道忠执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