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革泰州市委员会由主委、副主委、秘书长、市委委员组成。
二、市委会的职责是:
(一)由主委会组织开展学习、研讨、座谈等活动,听取有关会议精神的传达;
(二)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和同级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审议、通过市委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
(四)组织实施市委会的决议、决定,并进行督促检查;
(五)研究、决定组织工作、人事问题;
(六)研究、讨论提交的其他工作。
三、市委会每2-3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四、市委会由主委或主委委托副主委召集和主持。会议内容事前通知与会人员,会中有议有决。
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必须在会前经主委批准。
六、市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要发扬民主,一切问题必须经充分讨论后作出决定。
七、必要时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有权发言。
八、市委会会议讨论内容未经会议同意不得外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