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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泰州市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通则

发布时间:2016-02-19 15:35:00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民革泰州市委员会
专门工作委员会通则
(2015年8月20日经四届十七次市委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民革参政党的作用,全面履行参政党职能,进一步提高参政议政水平和服务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能力,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根据《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精神及有关文件规定,民革泰州市委第四届委员会设置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简称专委会)。
根据泰州民革队伍实际情况和参政议政工作需要,经过充分酝酿,决定设置七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分别是:学习文史工作委员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祖国和平统一促进委员会、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委员会、老年工作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文化艺术委员会。
        第二条  专委会在民革泰州市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市委会联系和团结党员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的工作机构。专委会任期与民革泰州市委届期同步,专委会设置和人员变动情况由主委会议研究、市委会议决定。
        第三条  专委会工作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社会服务的工作职能,在各项工作中发挥民革的整体功能。
        第四条  专委会的任务是根据民革中央、民革江苏省委和民革泰州市委的部署,发挥民革的优势和特色,紧紧围绕我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建言献策,为中共党委和政府的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发挥积极作用。同时组织民革党员开展学习和各项活动,使专委会成为履行职能的载体、对外联系的桥梁、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和民革党员知情出力的途径。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专委会由各条战线、各行各业具有一定专业背景或相关职业经历,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并热心民革工作、社会工作的民革党员组成,委员采取自愿参与、基层组织推荐、组织协商和统筹安排的原则产生,重在参与热心程度,重在工作能力和表现。委员任期与专委会同步。
        第六条  每个专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市委会决定。专委会主任原则上由市委委员兼任。委员会一般由10-20人组成,委员任职原则上不交叉。
        第七条  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其他情况变化,届中可对专委会设置及委员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  专委会委员应积极参加活动。委员长期不参加活动,或自身条件难以胜任专委会工作的,由该专委会于每年年底提出意见,报市委会研究、备案,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九条  专委会根据委员专长和工作需要,可分设若干活动小组,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专委会以外的党员或其他专委会成员参加活动。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专委会在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专委会根据市委会全年工作任务和各自的工作范围,年初制定工作计划,年终做出工作总结,报送民革市委。
        第十二条  专委会工作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专委会工作会议由各专委会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召开,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专委会应适时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为委员履职创造条件。专委会开展活动应量力而行、力求实效。专委会的各种活动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
        第十四条  专委会每年年初应围绕党委、政府工作中心和大局,选定本专委会的调研课题,并积极组织委员开展专题调研。专委会每年至少完成一篇调研报告、两件提案、若干篇社情民意信息。专委会的调研报告和提案,由专委会主任审阅签字后上报市委会。以专委会名义对外发表的书面材料,事先须报请民革市委领导审阅,签发后方可上报、发放、发表,并备份存档。
        第十五条  专委会委员每年至少提出一件提案或一篇社情民意,或作为调研课题的主要参与人、执笔人以及重要修改者。专委会对委员履职情况予以记录。
        第十六条  专委会是市委会下设的工作机构,不另设办事机构,由机关负责联络、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专委会可利用社会力量开展活动。专委会撰写的调研报告得到市领导批示、提案被省市政协列为重点提案,由市委会根据机关业务经费额度,在专委会下一年度的工作经费上给予适当的奖励性补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通则由民革泰州市委制定,自市委会通过后开始施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民革泰州市委员会。